福建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黄炳贵
913508005959619692
606万元人民币
-
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大埔仑路营岐新村F幢304室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6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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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2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历史 3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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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新罗区人民法院
2015-09-28
〔2015〕龙新执字第03638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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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4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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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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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3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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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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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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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闽0802民初115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福建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65000
准许Y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为712.5元,由Y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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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7
2
其他
(2019)闽0802执1627号
申请人
-
--
终结(2019)闽0802执1627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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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3
合同纠纷
(2018)闽0802民初3812号
原告
原告:
福建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347488
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小吉村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福建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的工程款1173744元,并支付自2018年7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173744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64元,减半收取计7682元,由龙岩市新罗区白沙镇小吉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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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4
其他
(2015)龙新执字第363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363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Z某某:同意经办人意见。 X某某:同意经办人意见。 蓝大川:同意大家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2015)龙新执字第363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合议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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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8
5
其他
(2015)龙新执字第3638-1号
被执行人
-
--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福建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执行人福建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福建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福建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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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6
合同纠纷
(2015)龙新民初字第3205号
被告
原告:
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
被告:
福建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316514
被告福建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三联达建设机械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尚欠的塔吊租赁费用316514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6310元,减半收取为3155元,由被告福建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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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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