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3)甘1123民初80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J某某,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德清县西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S某某 | 50363 | 一、由被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德清县西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L某某剩余劳务款50363元;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6元,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负担138元、二被告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德清县西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两年内。 ...更多 | 2023-02-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甘1123民初124号 | 被告 | 原告: 临洮县鸿顺源水暖机电店 被告: 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2023-02-07 |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临洮县鸿顺源水暖机电店 被告: 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2023-02-07 |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2023-01-30 | |
4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2)甘1123民初12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2022-04-18 | |
5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甘1123民初12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渭源分公司,甘肃省甘肃省工业与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渭源县人民法院 | 2022-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