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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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2)川0603执保140号 | 其他 | - | -- | 本院(2022)川0603财保45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4-11 |
2 | 其他 | (2021)川0603财保271号 | 申请人 | - | 1278800.01 | 冻结四川庆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德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1802××××2293)内存款,以1278800.01元为限。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10-20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603民初5676号 | 原告 | 原告: 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 被告: 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1-09-18 |
4 | 其他 | (2021)川0603财保213号之一 | 申请人 | - | 120000 |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西裕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901××××8197、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华支行银行账户7919××××0045存款12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9-10 |
5 | 其他 | (2021)川0603财保213号 | 申请人 | - | 120000 |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景华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江西裕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9901××××8197、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华支行银行账户7919××××0045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12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1-08-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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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鄂0111民初6438号 | 原告 | 原告: 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 被告: 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 2024-05-31 | |
2 | -- | (2024)川0603民初1425号 | 原告 | 原告: 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 被告: 德阳鸿成嘉合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鼎力乾坤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0603民初1602号 | 原告 | 原告: 德阳市建发商品砼有限公司旌阳分公司 被告: 绿地西南建工有限公司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2022-0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