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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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3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裁判文书 3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冀0207行审6号
申请人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作出的唐环罚字[2020]07-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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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3
2
其他
(2020)冀0207行审32号
申请人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作出的唐环罚字[2020]07-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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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3
其他
(2020)冀0207行审31号
申请人
-
--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作出的唐环罚字[2020]07-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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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9
4
--
(2019)冀02执8856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行审4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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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5
--
(2019)冀02执8825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7行审3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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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6
--
(2019)冀02执8857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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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2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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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387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
11200
一、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堆放在原告车库内的杂物腾清; 二、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为原告提供必要的通行权利,以便其合理使用自己的车库。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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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1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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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行审48号
申请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丰环罚字[2016]045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壹万贰仟元整。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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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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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行审34号
申请人
-
10000
准予强制执行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丰环罚字(2016)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伍拾万元整的内容。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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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8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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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行审4号
申请人
-
--
准予强制执行唐山市丰南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丰环罚字(2016)009号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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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
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2016-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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