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北仑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叶光龙
91330206799546548F
32090.5457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新碶太河路598号
宁波北仑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安防工程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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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9

    供应商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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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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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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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1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0206民初5783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北仑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
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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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0)浙02民终2110号
上诉人
-
3686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288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22977元,宁波北仑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1331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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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2
3
其他
(2020)浙0206民初452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宁波北仑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2085757.93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应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L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887513.38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合计为1007513.38元,扣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已付的100000元,尚应赔偿907513.38元,该款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浙江恒逸物流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L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超出保险范围外的损失共计181648.74元中的35%计63577.06元,扣除已付30000元,尚应赔偿33577.06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宁波北仑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L某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超出交强险范围外的损失共计2717401.24元中的35%计951090.43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4433元,减半收取17216.50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7786元,由被告恒逸物流公司负担16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鄞州支公司负担4523元,由被告宁波北仑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4740.50元。上述受理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自动缴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移送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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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4
合同纠纷
(2019)浙0206执2077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9)浙0206执20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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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5
5
合同纠纷
(2017)浙0206执928号
其他
-
--
--
2017-05-27
6
合同纠纷
(2017)浙0206执928号
申请人
-
420365
冻结被执行人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3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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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7
合同纠纷
(2016)浙0206民初1927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
840730
一、被告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工程款420365元,并赔偿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 二、确认原告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的420365元工程款就其施工的凤洋一路H地块(清水绿园)项目的有线电视网络设计、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7605元,减半收取3802.5元,由被告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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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8
合同纠纷
(2016)0206民初1927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
840730
一、被告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工程款420365元,并赔偿该款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6年2月13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确认原告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尚欠的420365元工程款就其施工的凤洋一路H地块(清水绿园)项目的有线电视网络设计、安装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605元,减半收取3802.5元,由被告宁波九通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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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20
9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甬仑民初字第46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116492.12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某某66143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X某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12375.95元,扣除已付25174.56元,原告X某某应返还被告宁波数字电视有限公司12798.61元,该款于上述第一项款项履行时直接予以扣返;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诉讼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03.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579.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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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1
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5)甬仑民初字第464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
116492.12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X某某66143元,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宁波北仑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应赔偿原告X某某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12375.95元,扣除已付25174.56元,原告X某某应返还被告宁波数字电视有限公司12798.61元,该款于上述第一项款项履行时直接予以扣返; 三、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诉讼费1566元,减半收取783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203.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579.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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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1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有线电视服务合同纠纷
(2019)浙0206民初2220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北仑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老板娘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老板娘新光大酒店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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