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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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44190002300728528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装卸搬运;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城市绿化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0-06-11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东人社寮函﹝2023﹞001号 | 准予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决定书 | 1、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2、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4、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5、开展人才寻访服务 ...更多 | 2023-01-05 | 2028-01-04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寮步分局 | |
3 | 1900317547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劳务派遣服务、劳务外包。 | 2010-06-11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441900000825605 | -- | 劳务派遣服务。 | -- | -- | 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
5 | 东人社派延定字﹝2023﹞36077W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劳务派遣 | 2023-03-17 | 2026-03-16 |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6 | 91441900557269584X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许可项目:劳务派遣服务;职业中介活动;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生产线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装卸搬运;仓储设备租赁服务;物业管理;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城市绿化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10-06-11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1901225915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劳务派遣服务、劳务外包、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人力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劳务分包、物业管理、清洁服务、园林绿化。 ...更多 | 2010-06-11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8 | 1901162065 | 核准登记通知书 | 劳务派遣服务、劳务外包、企业管理咨询、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人力装卸搬运服务、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劳务分包、物业管理、清洁服务、园林绿化。 ...更多 | 2010-06-11 | 2099-12-31 |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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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22)粤1303民初7594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被告: 惠州市伟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 36020 | 一、被告惠州市伟迪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36020元。二、驳回原告东莞市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8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行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1-16 |
2 | 其他 | (2020)粤1971执27939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2020)粤1971执279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20-10-28 |
3 | 其他 | (2020)粤1971民初2133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160000 | 一、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费用160000元;
二、被告W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60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5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4208.46元,已由原告东莞市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原告东莞市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承担762.84元,被告W某某承担344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5-28 |
4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9)闽0203民初21112号 | 被告 | 原告: 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律诺法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2-0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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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粤1971民初2133号 | 原告 | 原告: 东莞市鑫达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