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园林绿化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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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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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1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9)鲁0783行审425号
被执行人
-
--
一、对申请执行人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寿国土资罚字[2018]第3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限被执行人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72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将非法占用的15740平方米土地退还寿光市纪台镇宋家庄子村民委员会。 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寿光市纪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执行范围由申请执行人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确定。寿光市纪台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寿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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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1
2
--
(2018)鲁07民终2093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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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23
3
--
(2017)鲁0783民初519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24160.17
一、被告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支付原告L某某经济补偿金17760元、待岗期间工资6400.17元,合计24160.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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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4
--
(2017)鲁0783民初519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19720.17
一、被告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13320元、待岗期间工资6400.17元,合计19720.1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W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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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5
--
(2017)鲁0783民初23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
被告:
寿光市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50681.1
一、被告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赔偿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医疗费681.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0681.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19元,由原告W某某、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8152元,被告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负担10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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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5
6
--
(2017)鲁0783民初5012号
被告
原告:
桑帅
被告:
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
本案按桑帅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桑帅负担。
2017-11-07
7
--
(2017)鲁0783民初444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
一、解除原告C某某与被告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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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0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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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3民初2813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16950
一、被告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返还原告Z某某实验员、花卉工、安全员三本资格证书; 二、被告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支付原告Z某某经济赔偿金16950元; 三、驳回原告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项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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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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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72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P某某,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107069.68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72773.6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Z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22945.25元; 三、原告Z某某返还被告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垫付款11350.83元; 四、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一、二、三项,均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6元,减半收取110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负担805元,由被告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负担291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7元。 综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汇入被告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职工L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帐号:62×××19共计11059.83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汇入原告Z某某寿光农村商业银行帐号:62×××45共计85464.0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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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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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4631号
被告
原告:
M某某
被告:
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33117.24
一、被告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赔偿原告M某某各项损失32117.24元(40146.55元×80%),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以上共计33117.2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M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负担256元,被告负担3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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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0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寿光市园林绿化管理处
寿光市人民法院
2017-11-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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