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聚隆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东民营企业
陈巧平
91350124689399487R
2000万元人民币
-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樟镇云渡村小溪53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4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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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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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14)梅执行字第514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榕民终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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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27
2
侵权责任纠纷
(2014)梅执行字第19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榕民终字第282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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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13
3
侵权责任纠纷
(2014)榕民终字第1337号
上诉人
-
8048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元,由上诉人福建省闽清聚隆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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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16
4
侵权责任纠纷
(2013)梅民初字第714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Q某某,福建省闽清聚隆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58910.71
一、被告Q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人民币33487.16元; 二、被告福建省闽清聚隆路桥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Y某某人民币23137.55元;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38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703元,被告Q某某负担272元,被告福建省闽清聚隆路桥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63元,原告Y某某已预交1812元,应予以退回4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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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6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福建省闽清聚隆路桥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渭南通德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闽清县人民法院
2022-02-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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