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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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鲁民申3982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山东翔赫商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0-07-27 |
2 | 合同纠纷 | (2019)鲁01民终7464号 | 被上诉人 | - | 293333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上诉人山东翔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09-16 |
3 | 合同纠纷 | (2019)鲁0103民初1063号 | 被告 | 原告: 山东翔赫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工程分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293333 | 驳回原告山东翔赫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山东翔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5-15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鲁0112民初7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Q某某,X某某,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工程分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120827.18 | 一、被告Q某某、X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120827.18元;
二、被告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工程分公司对上述第一条判决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赔偿款项,限被告Q某某、X某某、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三、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6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1129元,被告Q某某、X某某、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三箭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消防安全工程分公司负担27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