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

正常 东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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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7)吉行终33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7-02
2
其他
(2017)吉行终334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8-07-02
3
其他
(2017)吉24行初1号
被告
原告:
B某某
被告:
安图县人民政府,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
10000
驳回原告B某某等十人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B某某等十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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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4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吉2426民初474号
原告
原告: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
被告:
Y某某,W某某,Z某某
17000
准许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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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5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吉2426民初475号
原告
原告: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
被告:
L某某,L某某,W某某
11000
准许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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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3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吉2426民初476号
原告
原告: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
被告:
L某某,W某某,L某某
11000
准许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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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7
7
其他
(2017)吉2426民初221号
原告
原告: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
被告:
Z某某,Y某某,W某某
20800
准许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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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7
8
民间借贷纠纷
(2017)吉2426民初92号
原告
原告: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
被告:
Z某某,H某某,H某某
29080
准许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7元,减半收取264元,由原告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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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6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308号
被上诉人
-
90000
一、撤销安图县人民法院(2014)安白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敦化市龙呈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将被上诉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购买的DZH4-1.25-M锅炉的铭牌及锅炉图样(包括总图、安装图核主要受压部件图)、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安全阀排放量的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质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锅炉安装说明书和使用说明书、受压元件重大设计更改资料等相关技术资料移交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 三、被上诉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于上诉人敦化市龙呈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立即支付剩余锅炉款90000元; 四、驳回上诉人敦化市龙呈金属结构制造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审案件受理费2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共计5300元,由被上诉人安图县二道白河镇长胜村食用菌专业合作社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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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8
10
用益物权纠纷
(2015)安白民初字第392号
第三人
原告:
Y某某,Y某某
206000
驳回原告Y某某、Y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Y某某、Y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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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行政征收
(2021)吉24行初71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1-10-22
2
行政征收
--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1
3
其他
(2020)吉24行初49号
被告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图县人民政府,安图县二道白河镇人民政府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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