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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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津01民终6433号 | 上诉人 | - | 375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39元,由天津市天水泰合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23 |
2 | 其他 | (2020)津0115民初592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天水泰合水务有限公司 | 95391.51 | 一、天津市天水泰合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Y某某各项经济损失95391.51元。
二、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计505元,由Y某某负担180元,天津市天水泰合水务有限公司负担325元(交纳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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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健康权纠纷 | (2020)津01民终6433号 | 其他 | - |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
2 | 其他 | (2020)津0115民初592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天津市天水泰合水务有限公司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2020-09-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