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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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当事人未公示2014和2015两个年度报告,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核实,上述企业未进行税务登记或两年及以上未纳税申报;经实地核查,未发现上述企业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依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当事人应停止一切经营活动,其债权债务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更多 | --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16-10-20 | 岸工商处字〔2016〕12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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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6-07-12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2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15-07-06 | 武汉市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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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鄂01民终5278号 | 第三人 | - | 67708.24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即:"三、铭新养老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2990.23元;四、铭新养老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W某某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是否符合领取条件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审核认定";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民初342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五项,即:"一、铭新养老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4,500元;二、铭新养老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9977.01元;五、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江岸区铭新社区养老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1,490元;
四、江岸区铭新社区养老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W某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751元;
五、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一审法院已免收;一审公告费2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江岸区铭新社区养老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8-08-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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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劳动争议纠纷 | 武汉慨念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2018-02-25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劳动争议纠纷 | 武汉慨念新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2017-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