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张志池
914501000946382668
500万元人民币
-
南宁市青秀区百花岭路8号鸣翠谷1号楼地下2层1-1-12号商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裁判文书2条,法院公告1条,开庭公告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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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1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新标准
--
dm.jdbc.driver.DmdbClob@19283bd8
--
--
南宁市青秀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办税服务厅)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桂0103民初25270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科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泊尔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
22205
1、被告广西泊尔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科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质保金22205元; 2、被告广西泊尔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科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22205元为基数,2022年1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计付); 3、驳回原告广西科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向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365元,保全费392元,两项合计757元,由被告广西泊尔顿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负担701元,原告广西科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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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5
2
其他
(2020)桂0804执294号
申请人
-
--
终结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04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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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承揽合同纠纷
Z某某、W某某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2023-07-20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桂0103民初25258号
原告
原告:
广西科谐制冷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泊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2023-0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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