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刘胜利
913305003216362611
32190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集镇凤凰山路33号
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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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5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14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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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14
湖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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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14
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0)浙05民终637号
上诉人
-
544500
一、维持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2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撤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9)浙0502民初70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245元,减半收取4623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7943元,由Y某某负担2243元,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45元,由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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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2
合同纠纷
(2019)浙0502民初709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358025.18
一、被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Y某某工程款358025.1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以286025.18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第二部分以7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被告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46元,减半收取4623元,财产保全费3320元,合计7943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2243元,被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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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1
3
合同纠纷
(2019)浙05民终572号
上诉人
-
5673329.24
一、维持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836664.62元,并以2836664.62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自2018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维持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撤销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民初24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057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32617元,由被上诉人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5900元,由被上诉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7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2057元,由上诉人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686元,由被上诉人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7124元,由被上诉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4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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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4
4
合同纠纷
(2017)浙0502民初8589号
被告
原告:
浙江天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4202125
准许原告浙江天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417元,减半收取20208.5元,公告费550元,合计诉讼费20758.5元,由原告浙江天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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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12
5
侵权责任纠纷
(2017)浙0502财保287号
被申请人
-
4500000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浙江天和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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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12-09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8-07-07

开庭公告 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浙0502民初318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08-13
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0)浙05民终637号
上诉人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30
3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0)浙05民终637号
上诉人
-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6-11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19)浙0502民初709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12-30
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19)浙0502民初3188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阿波西禾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蓝波绿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9-06-17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