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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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2)温平鳌商初字第537号 | 原告 | 原告: 汕头市森弘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平阳县欧塞特服饰有限公司 | 686945.2 | 限被告平阳县欧塞特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汕头市森弘织造有限公司货款686945.20元及利息(从2012年9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
案件受理费10669元,由平阳县欧塞特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法院(上诉受理费10669元,至迟在上诉期届满后的七日内预交到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电汇至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开户行温州市农行营业部,帐号:319-299901040006651,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更多 | 2013-0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