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王阔
91370126167695377R
3002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彩虹路1877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11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2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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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3 历史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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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异常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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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38

法院公告 3

开庭公告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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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
其他
罚款119万元
1190000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
2021-07-06
济银部罚字〔2021〕第1号
2
员工贷款管理不审慎,员工行为管理失范,会计及柜面业务风险管理不到位
其他
罚款75万元
750000
山东银保监局
2020-08-03
鲁银保监罚决字〔2020〕22号
3
违反监管规定办理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
其他
20万元
200000
山东银监局
2017-11-08
--

裁判文书 73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4)鲁0126执保61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被申请人L某某、Z某某、L某某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
2024-01-30
2
--
(2024)鲁0126执恢38号
其他
-
--
通知如下: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特26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 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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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3
--
(2023)鲁0126民初4554号
其他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
被告:
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孙某
229069.44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本金229069.44元及利息(以2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至2015年11月2日止,按月利率7.175‰计算;以229069.44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23年11月23日止,按月利率7.175‰计算;以229069.44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0.7625‰计算。已偿还的利息69.44元应予以扣除)。 二、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杨某、孙某对被告李某应付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的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4元,减半收取3652元,由被告李某、李某甲、李某乙、杨某、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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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9
4
--
(2023)鲁0126民初4184号
其他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被告:
苏某红,解某兰,吕某红,路某东,苏某宝,李某力
58086
一、被告苏某红、解某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本金58086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9日至2021年11月7日止,按月利率9.41667‰计算;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4月19日止,按月利率9.41667‰的1.5倍计算;以59848.2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至2022年6月28日止,按月利率9.41667‰的1.5倍计算;以59031.90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9日至2022年7月29日止,按月利率9.41667‰的1.5倍计算;以58964.94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0日至2022年9月30日止,按月利率9.41667‰的1.5倍计算;以58879.26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止,按月利率9.41667‰的1.5倍计算;以58808.28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日至2023年6月13日止,按月利率9.41667‰的1.5倍计算;以58086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9.41667‰的1.5倍计算,被告苏某红已经支付的利息13952.24元应在上述利息总额中扣除); 二、被告吕某红、路某东、苏某宝、李某力对被告苏某红、解某兰应付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以上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8元,减半收取989元,由被告苏某红、解某兰、吕某红、路某东、苏某宝、李某力负担。经原告同意,可于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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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6
5
--
(2023)鲁0126执2409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2)鲁0126民初145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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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6
6
--
(2023)鲁0126民初3523号
其他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被告:
苑某林,杨某花,杨某禄,王某娥,苑某兴,苑某文
--
准许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028元,减半收取计2014元,由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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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8
7
--
(2023)鲁0126执1875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初26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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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3
8
--
(2023)鲁0126民初3169号
其他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
被告:
赵某山,范某美,王某文,孙某珍,范某海
119362.32
一、被告赵某山、范某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借款本金119362.32元及利息(以14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按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7日止,按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39993.82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8日至2020年5月11日止,按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3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10月20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34984.66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0年10月22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34929.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8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29929.24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4月20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29558.3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至2021年6月24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26902.42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5日至2021年6月28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至2021年10月20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24972.96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1月1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2日至2022年4月28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计算;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9日至2022年5月31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的1.5倍计算;以119462.14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27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的1.5倍计算;以119362.32元为基数,自2022年6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逾期月利率10.66667‰的1.5倍计算。被告赵某山已经支付的55989.12元应在上述利息总额中扣除); 二、被告王某文、孙某珍、范某海对被告赵某山、范某美应付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8元,减半收取1594元,诉讼保全费1170元,共计2764元,由被告赵某山、范某美、王某文、孙某珍、范某海负担。经原告同意,可于被告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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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8
9
--
(2023)鲁0126执1952号
申请人
-
--
通知如下: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21)鲁0126民特260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执行完毕。 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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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15
10
--
(2023)鲁0126执保780号
其他
-
50000
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分理处的存款3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30000.00),期限为一年;冻结被申请人W某某在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关分理处的存款20000元(账户现有金额20000.00),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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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4

法院公告 3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H某某;Y某某;Y某某
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4-03-22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济南潮轩纺织品有限公司
商河县人民法院
2016-01-30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济南潮轩纺织品有限公司
商河县人民法院
2016-01-30

开庭公告 21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01民终5616号
上诉人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5-29
2
--
--
原告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4-05-17
3
--
(2024)鲁0126民初1654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4-05-13
4
--
(2024)鲁0126民初1606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4-05-09
5
--
--
原告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4-04-11
6
--
(2024)鲁01民终3697号
上诉人
-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1
7
--
--
原告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H某某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4-03-27
8
--
--
原告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J某某,W某某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4-03-26
9
--
--
原告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L某某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4-03-22
10
--
(2024)鲁0126民初390号
原告
原告:
山东商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Y某某,Y某某,Y某某
商河县人民法院
2024-0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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