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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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浙05民申91号 | 被申请人 | - | -- |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2020-12-04 |
2 | 其他 | (2020)浙0523民初268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 16900 | 被告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L某某M某某收购款169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0 |
3 | 其他 | (2020)浙0523行审54号 | 被执行人 | - | 199437 | 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8227.23平方米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978.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48.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缴纳罚款人民币199437元整。其中“退还非法占用的8227.23平方米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978.5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248.6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其配套设施;”的内容,由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更多 | 2020-09-23 |
4 | 其他 | (2020)浙0523行审56号 | 被执行人 | - | 131350 | 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5439.98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29.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其配套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10.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其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人民币131350元整。其中“退还非法占用的5439.98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929.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其配套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4510.1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其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更多 | 2020-09-23 |
5 | 其他 | (2020)浙0523行审55号 | 被执行人 | - | 169024 | 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6788.11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递铺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地135.49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递铺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地6652.6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人民币169024元整。其中“退还非法占用的6788.11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递铺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地135.49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不符合递铺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占地6652.62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更多 | 2020-09-23 |
6 | 其他 | (2020)浙0523行审52号 | 被执行人 | - | 190314 | 准予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7717.34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23.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配套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193.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人民币190314元整。其中“退还非法占用的7717.34平方米集体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523.8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配套设施;拆除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7193.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道路及配套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的内容,由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更多 | 2020-09-22 |
7 | 其他 | (2020)浙0503行初2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10000 | 准许原告C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 ...更多 | 2020-09-22 |
8 | 其他 | (2020)浙05行终39号 | 第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20-05-11 |
9 | 其他 | (2020)浙0523民初15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 17019.6 | 一、被告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Z某某各项损失17019.6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Z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已减半),由原告Z某某负担300元,被告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4-01 |
10 | 其他 | (2019)浙0503行初179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 | 10000 | 一、撤销第三人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C某某于2018年1月31日签订的《协议书》;
二、责令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1-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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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0)浙0523民初2683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08-21 | |
2 |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 (2020)浙0503行初2号 | 其他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吉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20-04-17 | |
3 | 健康权纠纷 | (2020)浙0523民初15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04-01 | |
4 | 健康权纠纷 | (2020)浙0523民初15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2020-03-18 | |
5 | 行政合同 | (2019)浙0503行初179号 | 其他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 |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 2020-01-10 | |
6 | 其他行政管理 | (2018)浙0502行初21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安吉县人民政府递铺街道办事处,安吉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开发有限公司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19-0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