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正常 长三角华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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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60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1

裁判文书 60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浙0203民初135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H某某
被告: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
11495951.46
1、被告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5082962.02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清之日的利息(自2021年3月17日至2021年12月17日以3572712.23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8日以5082962.02元为基数);二、被告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455207.44元范围内就第一项债务向原告H某某承担付款责任;三、被告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第三人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196561元及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履清之日的利息(自2019年11月19日至2021年2月1日以84346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11月17日以111773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清之日以1196561元为基数);四、被告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第三人浙江颂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工程款370000元及自2019年10月18日起以37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两倍计至实际履清之日的利息;上述第一至四项付款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五、驳回原告Z某某的诉讼请求;六、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第三人华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八、驳回第三人浙江颂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706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37325元,由被告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21221元,由被告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6160元;两第三人申请费12535元,由第三人浙江颂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25元,由被告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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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06
2
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997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H某某,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195000
一、被告Z某某、H某某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195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日以113000元为基数计算,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95000元为基数计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325元,由被告Z某某、H某某负担4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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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3
3
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997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H某某,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170000
一、被告Z某某、H某某支付原告H某某工程款17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0年4月1日起至2021年2月1日以90000元为基数计算,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0000元为基数计算,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二、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Z某某、H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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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2
4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浙0203民初701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26123.88
一、被告宁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Z某某经济损失26123.88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008元,减半收取1004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707元,被告宁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7元,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力,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的,本内容即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不得实施任何规避执行行为。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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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08
5
其他
(2021)浙02民终524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5元,由上诉人Y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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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7
6
合同纠纷
(2021)浙02民终4386号
被告
-
--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63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院重审。 上诉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96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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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4
7
其他
(2021)浙0203民初545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1516446
一、被告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支付原告施工款758223元及自2020年12月11日起以75822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二、驳回原告Y某某其他诉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69元,减半收取8884.50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3193.50元,由被告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负担5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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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9
8
合同纠纷
(2021)浙0203民初6387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
24646201.91
一、被告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工程款8881131.28元,并以8881131.28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被告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6883939.35元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向原告Z某某承担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515元,减半收取44757.5元,由被告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994元,原告Z某某负担1476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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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9
申请保全案件
(2021)浙0203财保178号
被申请人
-
3350989.37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名下的银行存款3350989.37元,或查封同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H某某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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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8
10
合同纠纷
(2021)浙0203执697号之二
申请人
-
--
终结(2021)浙0203执69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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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4

开庭公告 3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997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H某某,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12-14
2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997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12-14
3
其他
(2022)浙0203民初701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宁波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9-26
4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诉前调11303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H某某,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9-22
5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诉前调11442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H某某,Z某某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9-22
6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6418号
被告
原告:
J某某,L某某,Z某某,W某某,B某某,Z某某,W某某
被告:
Z某某,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8-15
7
劳务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6443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L某某,H某某,S某某,T某某
被告:
Z某某,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8-15
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125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Z某某,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3-28
9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2022)浙0203民初1354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Z某某
被告:
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3-28
10
其他
(2022)浙0203行初17号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人民政府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2-03-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