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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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规避执行 |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止至2023年4月18日被告湖南欧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湖南融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 62 016元;
二、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湖南融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前向原告湖南融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于2023年7月18日前向原告湖南融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于2023年9月18日前向原告湖南融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于2023年10月18日前向原告湖南融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2 016元;
三、如被告湖南欧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第二条按时足额履行的,则原告湖南融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就剩余货款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湖南欧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另行支付原告湖南融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475%计算);
四、原告湖南融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以上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被告湖南欧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湖南欧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于2023年10月18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原告湖南融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675元)。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曹 淑 伟 ...更多 | -- |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 2023-10-23 | 〔2023〕湘0103民初1814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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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19-10-10 |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办理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 2019-12-30 |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 2018-12-12 |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法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 2019-09-05 |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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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天心)登字﹝2021﹞第A5754号 | 登记通知书 | 你单位提交的变更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予以登记 | 2021-11-13 | 2099-12-31 | 长沙市天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