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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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房屋建筑工程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案 | 台州市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887号当事人: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577522719Q法定代表人:杨加论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建业街285弄55号(1-4)根据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路检五部行公建〔2020〕1号检察建议书,本机关发现被处罚人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5月26日依法予以立案,指派执法人员虞潇沨、李一璐承办。通过询问相关当事人、调取相关书证等,对被处罚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全面调查。2020年6月11日,本机关依法向被处罚人送达了台路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087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被处罚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被处罚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经查明,被处罚人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爆破与拆除。2017年12月,在台州市路桥区峰江金属再生园区企业房屋拆除项目投标活动中,被处罚人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付军辉、徐王永出借资质,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投标委托书等材料,使无资格条件参与投标的付军辉、徐王永以被处罚人的名义参加了该项目招标的报名和后续的投标活动,影响了招投标项目正常进行。在该违法行为中,被处罚人向付军辉收取了出借资质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台路检五部行公建〔2020〕1号检察建议书,证实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行政公益诉讼职责过程中发现,被处罚人涉嫌在峰江金属再生园区企业房屋拆除招投标项目中出借资质、收取出借资质费用的违法情形,建议本机关依法处理的情况;2.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移交资料复印件,证实了被处罚人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爆破与拆除,在峰江金属再生园区企业房屋拆除招投标项目中给出借资质给付军辉、徐王永,付军辉、徐王永利用被处罚人的资质参与投标报名,并在投标过程中与他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况。3.付军辉的询问笔录,证实了被处罚人于2017年12月向付军辉、徐王永出借资质,使无资格条件参与投标的付军辉、徐王永以被处罚人的名义参加了该项目招标的报名和后续的投标活动。被处罚人向付军辉收取了出借资质费用人民币壹万元整。用于证明上述事实的其 ...更多 | 10000 | 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06-11 | 台路综执罚决字〔2020〕第00887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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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00206200525222475047 | 000206200525222475047 | 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20-05-25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2 | 330201190725210289747 | D333041051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市级变更) | 2019-07-25 | 2099-12-31 |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330205190117302264876 | 营业执照 | 关于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1-21 | 2099-12-31 |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4 | 330000240409885689910 | 330000240409885689910 |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新) | 2024-04-09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5 | 浙建许字第330000190312504104621号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关于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延续)事项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2019-04-03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6 | 330000220315861966457 | 330000220315861966457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2-03-15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7 | 330000190712409208057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省级变更) | 2019-07-12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8 | 330000190704808427406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地址变更 | 2019-07-04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9 | 000206191017913736597 | 000206191017913736597 | 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10-17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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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浙0212民初12168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兴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驳回原告宁波兴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原告宁波兴杰置业有限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5-29 |
2 | 合同纠纷 | (2021)浙0212执9398号 | 其他 | - | -- | -- | 2022-01-17 |
3 | 合同纠纷 | (2021)浙0212民初13209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包国民,C某某,B某某,X某某,杨加论,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2284758.91 | 一、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250000元、利息10125元、罚息24468.75元、复利165.16元。(暂计算至2021年7月7日),并支付自2021年7月8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5%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不得计算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B某某、C某某、B某某、X某某、Y某某、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用工作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5078元,减半收取12539元,由被告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B某某、C某某、B某某、X某某、Y某某、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18 |
4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浙0212执10379号 | 被执行人 | - | -- | -- | 2020-01-02 |
5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浙0212民初6824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八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杨加论,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8855949.89 | 一、被告Y某某归还原告宁波八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45853.19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8日起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Y某某支付原告宁波八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364243.51元(暂计至2019年4月19日),并支付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8日起以2745853.19元中未付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Y某某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Y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波八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444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9443元,由原告宁波八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62元,被告Y某某、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668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0-18 |
6 | 合同纠纷 | (2018)浙0205民初1213号 | 第三人 | 原告: 宁波雁村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江北东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97440 | 一、宁波江北东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宁波雁村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租金和占有使用费97440元;
二、驳回宁波雁村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6元,减半收取计1118元,由宁波江北东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08 |
7 | 合同纠纷 | (2016)浙0205民初2861号 | 其他 | - | -- | -- | 2016-10-09 |
8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2016)鲁1102民初16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S某某,Z某某,Z某某 被告: Y某某,X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Y某某,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 220300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江支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Y某某、X某某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合计7061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四、被告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处理丧葬事宜交通费,合计70611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本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Z某某、S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6082元,由被告Y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3359元,由被告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59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Z某某、S某某、Z某某、Z某某负担1000元,由被告Y某某、X某某共同负担385元,由被告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5元;邮寄费30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6-24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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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3)浙02民终3267号 | 被上诉人 | -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7-17 | |
2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浙0212民初12168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兴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3-05-22 | |
3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2)浙0212民初12168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兴杰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2-10-11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1)浙0212民初13209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被告: 浙江天苑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B某某,C某某,B某某,X某某,Y某某,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
5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1)浙0212民初781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Y某某,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1-06-01 | |
6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浙0212民初6824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八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10-14 | |
7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浙0212民初6824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八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Y某某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9-07-31 |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205民初3627号 | 被告 | 原告: D某某 被告: 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6-12-09 | |
9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6)浙0205民初2861号 | 被告 | 原告: 宁波供销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2016-09-13 | |
10 | 健康权纠纷 | (2014)甬鄞姜民初字第00269号 | 被告 | 被告: 浙江丽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15-0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