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顾雪全
91310230MA1K05F73Q
100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18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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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66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64

被执行人 96

信用中国 57

裁判文书 335

法院公告 62

开庭公告 1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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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23)浙0282民初8042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03-26
〔2023〕浙0282民初8042号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同意于2023年12月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弘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18,320.19元; 二、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上海弘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6,665元,减半收取8,332.50元,由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2023年12月5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弘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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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4-03-08
〔2023〕沪0117民初23907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23)浙0282民初6691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01-18
〔2023〕浙0282民初6691号
4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23)浙0281民初3326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01-17
〔2023〕浙0281民初3326号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2023)浙0282民初8039号
--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4-01-05
〔2023〕浙0282民初8039号
6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支付申请人10935.22元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2023-10-11
〔2023〕川0603民初3041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531236620779】。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必达保安系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06990.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706990.34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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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3-10-08
〔2023〕粤0606民初15747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判决书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3-09-21
〔2023〕浙0105民初3013号
9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江苏海狮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 6 5万元以及自 2 0 2 2年1 0月 1 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4 0万元为基数、自 2 0 2 2年 1 2月2 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 2 5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二、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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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3-09-20
〔2022〕浙0282民初7014号
10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劳士国际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8702.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77978.7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3日起按LPR计算至2021年1月14日,以46835.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5日起按LPR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以261866.93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4日按LPR计算至偿清之日止);二、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三、驳回原告江门劳士国际电气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13元,由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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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2023-09-04
〔2023〕鄂0113民初1222号

失信信息 64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浙0282执1504号
2024-04-10
(2023)浙0282民初9412号
慈溪市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浙0282执1278号
2024-03-26
(2023)浙0282民初8042号
慈溪市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沪0117执2124号
2024-03-08
(2023)沪0117民初23907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甘0191执637号
2024-02-05
(2023)甘0191民初661号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5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浙0282执338号
2024-01-18
(2023)浙0282民初6691号
慈溪市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浙0282执299号
2024-01-17
(2023)浙0281民初3326号
慈溪市人民法院
7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4)浙0282执106号
2024-01-05
(2023)浙0282民初8039号
慈溪市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06执25854号
2023-12-15
(2022)粤0106民初23431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川0603执2669号
2023-10-11
(2023)川0603民初3041号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606执22334号
2023-10-08
(2023)粤0606民初15747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96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51650
(2024)陕0116执5111号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2
26000
(2024)苏0114执2611号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2024-05-17
3
2481
(2024)粤0606执11793号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4-05-17
4
2344
(2024)赣0192执936号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5
5271
(2024)赣0192执937号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5-16
6
506078
(2024)沪0151执1840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7
706888
(2024)沪0151执1826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5-14
8
346423
(2024)沪0151执1775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5-10
9
325620
(2024)渝0105执6645号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10
348537
(2024)沪0151执1762号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2024-05-09

信用中国 57

裁判文书 33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282民初10731号
被告
原告:
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南京绿地御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南京绿地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
9160026.86
一、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货款3478013.43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478013.43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前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南京绿地御峰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款项1102000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102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前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四、被告南京绿地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被告南京绿地御峰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驳回原告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542元,由原告吉林森工装饰有限公司负担8562元(已预缴);由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4985元;由被告南京绿地御峰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绿地国际商务中心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995元;各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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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05
2
--
(2024)浙0282民初2204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茂海置业有限公司
525517.42
一、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62758.71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262758.7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茂海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对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5241元,减半收取计2620.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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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3
--
(2024)浙0282民初2217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睿海置业有限公司
258992.18
一、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款129496.09元,并支付自2024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29496.0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宁波杭州湾新区睿海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对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计1445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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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4
--
(2024)宁0106民初5846号
被告
原告:
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浙江星月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2024-03-21
5
--
(2023)浙0282民初11569号之二
被告
原告:
青岛海骊住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告:
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1000000
1、被告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青岛海骊住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款50万元以及自2021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 2、被告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确定的被告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青岛海骊住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被告绿地集团西安常盛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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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7
6
--
(2023)浙0282民初11491号
被告
原告:
中山市圣莉亚洁具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江门市绿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绿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康桥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661372.49
一、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中山市圣莉亚洁具有限公司货款661372.4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前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圣莉亚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414元,由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费3838元,由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转交原告中山市圣莉亚洁具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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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1
7
--
(2023)沪0118执10038号
其他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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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8
8
--
(2024)沪0151民初1743号
其他
-
--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1撤回起诉
2024-02-23
9
--
(2023)浙0282民初11431号之五
被告
原告:
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1323483.3
一、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麦克维尔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货款661741.65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661741.6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前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0417元,由被告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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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8
10
--
(2023)沪0151执3303号之一
其他
-
--
终结本院(2023)沪0151执33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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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6

法院公告 6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绿地集团荆州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荆州绿地之窗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北京绿地京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18
3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大家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大家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4-04-03
5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2024-03-25
6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绿地集团哈尔滨绿洋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4-03-11
7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绿地集团合肥鑫峰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4-03-08
8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9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合同纠纷
绿地集团芜湖紫峰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4-02-27
10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绿地控股集团景德镇文旅置业有限公司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2024-02-09

开庭公告 126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沪0112民初18050号
被告
原告:
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
被告:
G某某,G某某,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绿地大基建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绿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绿地金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W某某,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嘉兴湘家荡酒店有限公司,上海绿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Z某某,绿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2
--
(2024)沪0117民初319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盟宇不锈钢水箱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2024-06-18
3
--
(2024)闽0206民初6109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绿地商城置业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4-06-17
4
--
(2024)川0112民初794号
被告
原告:
成都川路塑胶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N某某,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宁波大家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2024-06-11
5
--
(2024)苏0812民初448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浦东新区远东立体停车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4-06-07
6
--
(2024)苏1084民初3102号
被告
原告:
铜陵天地栋梁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高邮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高邮市人民法院
2024-06-06
7
--
(2024)苏0812民初4481号
被告
原告:
上海浦东新区远东立体停车装备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2024-05-31
8
--
(2024)苏0305民初1592号
被告
原告:
徐州永固桩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2024-05-29
9
--
(2024)闽0206民初4964号
被告
原告:
厦门狄耐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绿地集团西宁置业有限公司,绿地集团西安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10
--
(2024)浙1002民初1854号
被告
原告:
飞雕电器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齐采联建材有限公司,台州绿地山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绿地建筑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4-0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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