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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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赣0102民初400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T某某1,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学校 | 15579.85 | 一、被告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4793.8元;
二、被告T某某1、T某某2、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H某某后续治疗费10786.05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H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鉴定费1986元,共计2271元,由原告承担794.85元,被告T某某1、T某某2、W某某连带承担1021.95元,被告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学校承担454.2元(此款各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H某某),退回原告H某某2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更多 | 2018-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