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学校

正常 华东
胡华兵
12360102550867987H
27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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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8)赣0102民初4001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T某某1,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学校
15579.85
一、被告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H某某4793.8元; 二、被告T某某1、T某某2、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H某某后续治疗费10786.05元; 三、驳回原告H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由原告H某某预交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鉴定费1986元,共计2271元,由原告承担794.85元,被告T某某1、T某某2、W某某连带承担1021.95元,被告南昌市东湖区扬子洲学校承担454.2元(此款各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H某某),退回原告H某某28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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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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