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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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吉02民初85号 | 被告 | 原告: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驳回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9,661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8 |
2 | 合同纠纷 | (2022)吉02民初80号 | 被告 | 原告: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驳回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394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8 |
3 | 合同纠纷 | (2022)吉02民初82号 | 被告 | 原告: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驳回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42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8 |
4 | 合同纠纷 | (2022)吉02民初84号 | 被告 | 原告: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驳回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99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8 |
5 | 合同纠纷 | (2022)吉02民初81号 | 被告 | 原告: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驳回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6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8 |
6 | 合同纠纷 | (2022)吉02民初83号 | 被告 | 原告: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驳回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23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8 |
7 | 合同纠纷 | (2022)吉02民初86号 | 被告 | 原告: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麒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 驳回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076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8 |
8 | 合同纠纷 | (2020)鲁08执6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鲁08执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6-11 |
9 | 其他 | (2019)鲁0811执保1545号 | 被申请人 | - | 121800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源达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吉林未名凯瑞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山东凯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2180万元。
二、如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6-0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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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23)吉民终13号 | 被告 | 原告: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秦皇岛中源工贸有限公司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3-01-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