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徐国六
91330824147935070Y
3531万元人民币
-
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城关镇茶园路2号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电力业务许可证展开
  • 商机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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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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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9 历史 4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7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7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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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其他
--
--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01
--
2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7-01
--
3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07-01
--
4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07-01
--
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07-09
--
6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经营异常
--
--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07-05
--
7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他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05-11
〔2016〕苏0111执616号
8
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其他
--
--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5-11-13
〔2014〕浦执字第01111号
9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2014-01-07
〔2014〕衢开执民字第0013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2022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3-07-01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2021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2-07-01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2019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07-01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4
2018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01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5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8-07-09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6
2016年度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7-07-05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7
2015年度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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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5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自动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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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开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6)苏0111执616号
2016-03-03
(2015)浦商初字第00416号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全部未履行
(2014)浦执字第01111号
2014-09-18
(2013)浦商初字第00411号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信用中国 8

裁判文书 7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824民初2743号
被告
原告:
江阴市久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
驳回原告江阴市久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99元,保全费2620元,合计6419元,由原告江阴市久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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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8
2
合同纠纷
(2022)浙0824执恢363号
申请人
-
--
--
2022-08-29
3
其他
(2021)浙0824执132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21)浙0824执13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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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8
4
其他
(2020)浙0824民初159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枫香日丽科技有限公司
7368093.73
一、确认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枫香日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光伏电站转让协议》、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及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存货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浙江枫香日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合同及协议而占用的财产:位于金西园公司内的1wmp光伏电站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一幢(房产证号:开字第S××5号)、日本永安切割机8台(TW-320-1)、冷水机一台(75/t)、空气压缩机一台(45)、滚磨机一台、梅椰博格切割机三台(422)、倒角机一台、磨片机二台(13B)、退火炉一台(2管)、浙HB7011别克商务车一辆、浙H9××××大众朗逸小轿车一辆、浙H9××××大众朗逸小轿车一辆、浙H9××××大众朗逸小轿车一辆、浙HL5953别克商务车一辆、原价5124649.66元的单晶硅棒硅片及材料。 三、被告浙江枫香日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30日前已经收取的光伏发电站发电电费1643444.07元,2016年2月2日前收取的设备租金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377元,由被告枫香日丽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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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5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0)浙0824民初159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枫香日丽科技有限公司
7368093.73
一、确认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枫香日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签订的《光伏电站转让协议》、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设备转让合同》、于2014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及于2015年12月7日签订的《存货转让协议》无效。 二、被告浙江枫香日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第一项合同及协议而占用的财产:位于金西园公司内的1wmp光伏电站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一幢(房产证号:开字第XXXX号)、日本永安切割机8台(TW-320-1)、冷水机一台(75/t)、空气压缩机一台(45)、滚磨机一台、梅椰博格切割机三台(422)、倒角机一台、磨片机二台(13B)、退火炉一台(2管)、×××别克商务车一辆、×××大众朗逸小轿车一辆、×××大众朗逸小轿车一辆、×××大众朗逸小轿车一辆、×××别克商务车一辆、原价5124649.66元的单晶硅棒硅片及材料。 三、被告浙江枫香日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9月30日前已经收取的光伏发电站发电电费1643444.07元,2016年2月2日前收取的设备租金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377元,由被告枫香日丽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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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2
6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2020)浙0824民初739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150000
确认原告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拥有15万元的破产债权。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负担,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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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6
7
买卖合同纠纷
(2019)浙0824民初4003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
驳回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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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8
合同纠纷
(2019)浙0824执恢432号
申请人
-
--
开化县人民法院(2019)浙0824执恢432号案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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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9
买卖合同纠纷
(2019)京0106民初22011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
本案移送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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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9
10
其他
(2017)浙0824执89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7)浙0824执891号案的执行。如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的整体厂房处置后,协商不成,则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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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0

开庭公告 1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浙0824民初3422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12-14
2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3)浙0824民初2743号
被告
原告:
江阴市久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11-20
3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2023)浙0824民初2743号
被告
原告:
江阴市久远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10-16
4
租赁合同纠纷
(2023)浙0824民初204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星宇能源技有限公司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02-08
5
追偿权纠纷
(2023)浙0824民初203号
原告
原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3-02-07
6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0)浙0824民初739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0-06-16
7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2020)浙0824民初739号
被告
原告:
北京京仪世纪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20-04-22
8
买卖合同纠纷
(2015)浦商初字第00416号
被告
原告:
南京冠亚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X某某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5-09-01
9
--
(2014)衢开商初字第881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浙江金西园科技有限公司
开化县人民法院
2014-11-28
10
定作合同纠纷
(2014)徐商终字第00493号
上诉人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09-1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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