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沙县区高砂镇人民政府

正常 华东
曾德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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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元民初字第950号
原告
-
48540
一、驳回原告沙县高砂镇人民政府要求被告厦门市杏林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退还多付监理报酬14300元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厦门市杏林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沙县高砂镇人民政府另行支付监理报酬33240元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厦门市杏林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要求反诉被告沙县高砂镇人民政府支付逾期付款的滞纳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8元,由原告沙县高砂镇人民政府负担15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31.5元,由反诉原告厦门市杏林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3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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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1
2
合同纠纷
(2015)沙民初字第218号
原告
原告:
沙县高砂镇人民政府
被告:
厦门杏林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
被告厦门杏林建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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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0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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