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新0105民初2791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乌鲁木齐交通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元龙畅道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D某某 | -- | 驳回原告H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87.6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回原告H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