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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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649909 | --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2-22 | 〔2022〕沪0115民初36493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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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3)沪0115执7844号 | 2023-02-22 | (2022)沪0115民初36493号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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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D231743039 |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 | 劳务分包施工劳务企业资质不分级 | 2022-08-30 | 2027-08-29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2 | (沪)JZ安许证字﹝2022﹞192417 | 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许可 | 建筑施工 | 2022-10-21 | 2025-10-20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3 | 2034220900806 | 车辆新增 | 许可 | 2022-09-16 | 2099-12-31 | 上海市奉贤区交通委员会 | |
4 | 2034220900801 | 道路普通货运经营许可 | 许可 | 2022-09-16 | 2099-12-31 |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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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3649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汇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616469 | 一、确认原告上海汇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8日签订的《办公楼租赁协议》于2022年6月29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金325,215元;三、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物管费107,014元;四、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空调费96,312元、电费4,218元;五、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宽带租用费23,600元;六、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支付租金、物管费、空调费、宽带租用费的违约金,共2笔:1.截止至2022年2月28日的违约金为6万元;2.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违约金按每日110元的标准计付。负有给付金钱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8元,由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10-26 |
2 | 合同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3268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汇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769930.73 | 一、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按年租金66204元计算的房屋租金165282.60元及逾期支付上述房屋租金165282.60元的违约金81503.47元;
二、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按每月1813.80元计算的物业管理费54414元及逾期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54414元的违约金26804.42元;
三、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按每月1632.42元计算的空调电费48972.60元及逾期支付上述空调电费48972.60元的违约金24323.02元;
四、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汇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按每月400元计算的宽带网络使用费12000元及逾期支付上述宽带网络使用费12000元的违约金5911.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66.82元,减半收取计3583.41元,由被告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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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沪0115民初36493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汇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0-19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7)沪0115民初32681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汇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实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2017-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