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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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绍交许﹝2024﹞5000021号 | 浙绍交许〔2024〕5000021号 | 结束 | 2024-03-26 | 2099-12-31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
2 | 绍柯审批水保登﹝2022﹞2号 | 绍柯审批水保登【2022】2号 | 已盖章 | 2022-01-29 | 2099-12-31 | 区行政审批局 | |
3 | 330603202100096(开) | 330603202100096(开) | 同意 | 2021-12-29 | 2099-12-31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 | |
4 | 浙绍柯交许﹝2024﹞5000010号 | 330603240415890371965 | 准予行政许可 | 2024-04-16 | 2099-12-30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
5 | 绍柯审批水保登﹝2022﹞27号 | 绍柯审批水保登【2022】27号 | 已盖章 | 2022-09-01 | 2099-12-31 | 区行政审批局 | |
6 | 330603202200044(开) | 330603202200044(开) | 同意 | 2022-07-15 | 2099-12-31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 | |
7 | 3306210621202210241 | 3306210621202210241 | 已盖章 | 2022-10-24 | 2099-12-31 | 区行政审批局 | |
8 | 330603202200025(开) | 330603202200025(开) | 同意 | 2022-10-11 | 2099-12-31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 | |
9 | 浙绍柯交许﹝2022﹞5000016号 | 浙绍柯交许〔2022〕5000016号 | 已送达 | 2022-04-12 | 2099-12-31 | 柯桥区交通运输局 | |
10 | 330603202200016(开) | 330603202200016(开) | 同意 | 2022-07-07 | 2099-12-31 |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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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浙0603民初2472号 | 第三人 | 原告: X某某 被告: J某某,T某某 | -- | 驳回原告X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82元,减半收取1941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6-07 |
2 | 合同纠纷 | (2019)浙0603民初4652号 | 第三人 | 原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被告: G某某,Q某某 | 301941.13 | 一、G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至2019年4月20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1941.13元,自2019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及案涉合同约定计算】;
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轻纺城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G某某提供编号为21035332的中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临时限制转户登记卡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三、Q某某对G某某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G某某追偿。
如果G某某、Q某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29元,减半收取29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70元,合计5085元,由G某某、Q某某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6-12 |
3 | 合同纠纷 | (2016)浙0603民初3685号 | 第三人 | 原告: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 被告: 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B某某,毕光宝,Y某某,Y某某,B某某,Z某某 | 6076740.23 | 一、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借款本金16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截止2016年4月2日的利息31560元、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计付】;
二、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借款本金25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截止2016年4月2日的利息45494.58元、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计付】;
三、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借款本金16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其中截止2016年4月2日的利息29685.65元、自2016年4月3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计付】;
四、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对被告B某某提供的位于柯桥天汇大厦1幢430室、431室、432室编号为绍县字第201311317号、第201311316号、第20131131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抵押物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五、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二项债务对被告B某某提供的编号为NO:21032081-21032082号中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临时限制转户登记卡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六、原告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柯桥支行有权就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对被告B某某提供的编号为NO:21032078-21032079号中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临时限制转户登记卡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七、被告B某某、Z某某就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追偿;
八、被告B某某、Y某某就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追偿;
九、被告Y某某、B某某就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浙江东圣家纺有限公司追偿。
案件受理费543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59337元,由七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7-28 |
4 | 其他 | (2015)绍柯商初字第139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被告: Z某某,W某某 | 7278943.8 | 一、被告Z某某、W某某应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2月27日的利息278,471.90元,合计7,278,471.9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W某某提供编号为NO.21029151-21029155号中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临时限制转户登记卡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62,749元,减半收取31,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375元,由二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2,74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0-12 |
5 | 合同纠纷 | (2015)绍柯商初字第1391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 被告: Z某某,W某某 | 7278471.9 | 一、被告Z某某、W某某应共同归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万元、支付截止2015年2月27日的利息278,471.90元,合计7,278,471.90元,并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15年2月28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涉案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W某某提供编号为NO.21029151-21029155号中国轻纺城市场营业房使用权及优先承租权临时限制转户登记卡项下的担保财产依法定程序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62,749元,减半收取31,3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6,375元,由二被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62,749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09×××13-9008,开户行:绍兴银行营业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5-10-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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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23)浙06民终808号 | 被上诉人 | -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3-28 | |
2 |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 (2022)浙0603行初201号 | 被告 | 原告: M某某,C某某,R某某,S某某,C某某,F某某,H某某,H某某,L某某,W某某,Y某某,Y某某,Z某某,H某某 被告: 绍兴市柯桥区齐贤街道办事处,绍兴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2-12-09 | |
3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22)浙0603民初1052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绍兴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2-11-29 | |
4 |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2022)浙0603民初10521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绍兴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
5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2)浙06民终3728号 | 被上诉人 | - |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10-19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0603民初2555号 | 第三人 | 原告: W某某 被告: Q某某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7-22 | |
7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2022)浙0603民初5767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绍兴中国轻纺城国际物流中心有限公司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7-07 | |
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0603民初1822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S某某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6-29 | |
9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0603民初1954号 | 第三人 | 原告: C某某 被告: J某某,X某某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6-20 | |
10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2)浙0603民初2468号 | 第三人 | 原告: H某某 被告: X某某,J某某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2022-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