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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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暂缺 | -- | 准予许可 | -- | 2099-12-30 | 南康区城市管理局 | |
2 | 南房预(2016)002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2016-01-11 | 2099-12-31 | 赣州市南康区房地产管理局 | |
3 | 南康国税许变准字〔2018〕第135号 |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变更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 -- | 2099-12-31 | 赣州市南康区国家税务局 | |
4 | 南房预(2017)004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2019-01-24 | 2099-12-31 | 赣州市南康区房地产管理局 | |
5 | 南房预(2016)039号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2016-11-23 | 2099-12-31 | 赣州市南康区房地产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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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9)赣0703民初694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X某某 | 21356.82 | 一、由被告X某某、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1356.82元,并自每期代偿之日起按照金融机构同期同类(五年以上)基准贷款利率(4.9%/年)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01元,减半收取4650.5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170.5元,由原告负担3170.5元,被告负担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更多 | 2019-12-30 |
2 | 合同纠纷 | (2018)赣0703民初4530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12000 | 驳回原告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30 |
3 | 合同纠纷 | (2018)赣0703民初18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L某某 | 37520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编号为20140204374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合同补充协议;
二、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五星公馆"小区34栋1502号房屋给原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38元,由原告负担300元,由被告负担4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的二年内申请执行。 ...更多 | 2018-08-19 |
4 | 其他 | (2017)赣0703民初131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14135 | 一、由被告L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价款1413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19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1-22 |
5 | 不当得利纠纷 | (2017)赣0725民初399号 | 其他 | - | -- | -- | 2017-06-14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6)赣07民终1456号 | 被上诉人 | - | 16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上诉人X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6-08-10 |
7 | 其他 | (2015)康民一初字第732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X某某,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 160707.82 | 一、由被告X某某赔偿原告C某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160707.82元,其余损失由原告C某某自行承担;
二、履行期限:限赔偿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858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358元,被告X某某负担3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可在递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或在上诉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交纳,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若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 ...更多 | 2016-01-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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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 | L某某 | 南康市人民法院 | 2018-09-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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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7)赣0703民初3657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Z某某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2017-12-25 | |
2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2017)赣0703民初1312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2017-08-22 | |
3 | 追偿权纠纷 | (2017)赣0703民初2111号 | 原告 | 原告: 江西鑫南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G某某 |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 2017-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