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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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赣08行终129号 | 被上诉人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G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07-27 |
2 | 其他 | (2020)赣08行终27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0-04-03 |
3 | 合同纠纷 | (2020)赣0802民初749号 | 被告 | 原告: 吉安市恒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省天顺地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市吉州区樟山镇人民政府 | -- | 本案按原告吉安市恒鑫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 2020-03-06 |
4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5)吉中民一终字第122号 | 被告 | - | 61290 | 一、维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4)吉民一初字第85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赔偿H某某损失61290元,限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46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67元,共计3028元,由H某某负担908元,江西省吉安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21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5-04-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