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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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内0922民初474号 | 被告 | 原告: 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化德县第三中学,化德县教育体育局 | 2874762.47 | 一、被告化德县第三中学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十日内向原告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410955元及利息463807.4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后续利息按年利率4.75%继续计算,直至支付完毕本金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德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化德县教育体育局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99元,由被告化德县第三中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采用转账方式给付可汇入化德县人民法院账户内,户名:化德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化德县支行,账号:0533××××2116 ...更多 | 2021-08-05 |
2 | 侵权责任纠纷 | (2021)内0922民初64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1 被告: 化德县第三中学 | 79719.95 | 一、被告化德县第三中学向原告Z某某1理赔79719.95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070元,原告Z某某1承担270元,被告化德县第三中学承担800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化德县第三中学承担。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采用转账方式给付可汇入化德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化德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化德县支行,账号:05×××16。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6-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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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化德县第三中学 | 化德县人民法院 | 2021-03-09 | |
2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14)化民初字第00103号 | 被告 | 原告: G某某 被告: S某某,化德县第三中学 | 化德县人民法院 | 2014-07-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