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正常 长三角华东
吴兴浩
12330206419559698A
3107.83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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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1)浙0206民初3538号
被告
原告:
H某某
被告:
宁波市北仑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
准许原告H某某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H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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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7
2
其他
(2020)浙02行终241号
第三人
-
--
一、撤销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9)浙0206行初79号 8行政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宁波北仑兴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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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3
其他
(2019)浙0206行初79号
第三人
原告:
宁波北仑兴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000
撤销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0月23日作出的《投诉答复函》,并责令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原告宁波北仑兴伟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投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50元;如通过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通过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未在上诉期限内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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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浙0206民初2630号
原告
原告:
宁波市北仑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中心
被告:
W某某,Y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2-05-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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