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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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1422民初2462号 | 原告 | 原告: 宁明县弘丰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广西宁明县宁浪农业有限公司,农东瑶 | -- | -- | 2020-12-30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20)桂1422民初2463号 | 原告 | 原告: 宁明县弘丰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宁明县明江富万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胡福宝 | 1995000 | 1、宁明县明江富万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明县弘丰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6万元及其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分别以66.5万元、73.5万元、42万元、7万元、7万元为基数,依次自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5月29日、2020年7月1日、2020年9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宁明县明江富万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明县弘丰农业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3.5万元;
3、H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70元,减半收取11685元,由宁明县明江富万家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H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