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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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12月28日,我局接海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来函反映海宁市硖石街道军民股份经济合作社涉嫌未经批准非法占用硖石街道军民村军湖路东侧、袁硖港北侧约1413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村公益目的。经初步核查,情况基本属实。 ...更多 | 经查明,当事人海宁市硖石街道军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9年12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海宁市硖石街道军民村军湖路东侧、袁硖港西侧集体土地建造公益墓地,上述土地面积1425.65平方米(其中耕地为1146.83平方米,除耕地外其他农用地278.82平方米),经核对2019、2020(最新)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1425.65平方米土地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根据《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嘉兴市政府第49号令)及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本办法未明确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按照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最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第3条“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限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1425.65平方米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非法占用的278.82平方米除耕地外其他农用地每平方米13元的罚款,非法占用的1146.83平方米耕地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叁万零一元整。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更多 | 30001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2-06-16 | 嘉海综执罚决字〔2022〕第09-00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