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守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胡中权
913410235957245090
10000万元人民币
-
安徽省黄山市黟县碧阳镇赤岭村口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拟建项目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5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1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侵权责任纠纷
(2020)苏0106民初10772号
被告
原告:
姚津宁
被告:
江苏德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黄山市祥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黄山市守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52012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津宁20948元,返还被告黄山市祥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3316元; 二、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赔偿原告姚津宁24973元,被告黄山市守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姚津宁2775元; 三、驳回原告姚津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1元减半收取890.5元(原告姚津宁已预交),由原告姚津宁负担622.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34元,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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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0)苏0106民初1077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德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黄山市祥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黄山市守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2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2020)苏0106民初10772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江苏德高国际旅游有限公司,黄山市祥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中心支公司,黄山市守拙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20-12-2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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