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正常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绍龙
N2330782322986909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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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裁判文书 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浙民申3879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W某某的再审申请
2021-11-29
2
合同纠纷
(2020)浙0782执6304号
申请人
-
--
--
2020-09-15
3
合同纠纷
(2020)浙0782民初9185号
被告
-
65049.01
一、原告W某某与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于2010年签订的《后塘村季村桥头水泥预制场场地办公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中将《后塘村季村桥头水泥预制场场地办公承包合同》承包期限延长至2025年6月9日的约定内容有效。 二、解除反诉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与反诉被告W某某就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季村桥头水泥预制场场地形成的2020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9日期间的租赁关系。 三、反诉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其承租的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季村桥头水泥预制场场地全部腾退交付给反诉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逾期应按每日49.01元支付占有使用费。 四、反诉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反诉被告W某某租金15000元并赔偿损失5万元,以上合计65000元。 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75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1775元,被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1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775元,由反诉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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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4
4
合同纠纷
(2020)浙0782民初631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W某某
196768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租金人民币196768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7888元自2009年6月11日起,17888元自2010年6月11日起,17888元自2011年6月11日起,17888元自2012年6月11日起,17888元自2013年6月11日起,17888元自2014年6月11日起,17888元自2015年6月11日起,17888元自2016年6月11日起,17888元自2017年6月11日起,17888元自2018年6月11日起,17888元自2019年6月11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7元,由原告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共同负担144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25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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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020)浙07民终3944号
被上诉人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2
2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020)浙0782民初9185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07-23
3
租赁合同纠纷
(2020)浙0782民初631号
原告
原告:
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民委员会,义乌市佛堂镇后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被告:
W某某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03-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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