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正常 华南
陈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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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19)粤0511民初611号
原告
原告:
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汕头市财政局
被告:
汕头市腾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4145500
被告汕头市腾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汕头市发展和改革局、原告汕头市财政局返还占用的多预拨补贴资金414.55万元,该款应缴回原告汕头市财政局(户名:汕头市财政局,开户行:国家金库汕头市中心支库,账户:19×××01,摘要:收回汕市发改〔2015〕232号和汕市发改〔2015〕344号文预安排部分资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缓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为39964元,保全费为5000元,由被告汕头市腾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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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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