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林高楼
914212225683092973
5000万元人民币
-
通城县隽水镇银山大道龙湾城(县审计局隔壁)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土地交易2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

    供应商 11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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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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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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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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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4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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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
其他
建议对当事人作一般处罚,罚款5万元。经局研究决定,决定对当事人罚款5万元
50000
通城县市场监管局
2023-11-03
通城市监处罚2023248号
2
价格违法行为
其他
本局于2022年8月1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提交了“请求减轻行政处罚的报告”,提出“本项目由于开发时间长至12年,加之房源多,大厅展示有限,所做公示、规定等展示架过多,确实存在公示的内容重叠或销售员的不负责行为造成公示内容的展示架没有摆放在醒目位置或者完全看不见的事实;12年来为通城市场经济创税费近亿元,近几年由于疫情的侵袭和市场经济的疲软,举步维艰,恳请从轻处罚。”,经本局研究决定,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对当事人涉案156套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按每套处罚500元的标准计算处罚金额,计78000元;对当事人涉案224套商品房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按每套处罚300元的标准计算处罚金额,计67200元。共计罚款145200元。依据《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检查查出问题处理意见的函》“一、对于不标明价格的,如未在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实行一套一标和未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等,根据未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或未公开的在售房源实际套数,按每套5000元罚款处罚;二、对于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区别情况实施处罚:对于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如未标每套在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单价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层高等核心因素,根据未按规定内容实行一套一标的在售房源套数,按每套3000元罚款处罚;”的意见,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第十五条第(一)项“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法律规范条款设定了罚款的上、下限的,处罚幅度按照以下规定裁量:(一)减轻处罚的罚款在法定罚款下限值以下(不含下限值)确定;”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对当事人涉案156套商品房未实行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按每套处罚500元的标准计算处罚金额,计78000元;对当事人涉案224套商品房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对外销售,按每套处罚300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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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200
通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1-12
通城市监处罚〔2023〕7号

裁判文书 4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20)鄂1222民初640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2000
驳回原告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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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9
2
其他
(2020)鄂12民终150号
上诉人
-
1312000
一、撤销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8)鄂12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咸宁市长江水利工程公司和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60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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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3
其他
(2020)闽07民终108号
第三人
-
5350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250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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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4
其他
(2020)鄂1222执异8号
第三人
-
1532974.43
申请执行人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向被执行人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1532974.43元的增值税发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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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3
5
合同纠纷
(2019)鄂1222民初2657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早
91634.8
被告L某某早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三十日内清偿下欠原告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铺租金81634.80元,承担违约金10000元。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元,由被告L某某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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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6
6
其他
(2019)闽0783民初1318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
被告:
Z某某
5350000
驳回Z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250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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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7
其他
(2018)鄂1222民初85号
被告
原告:
咸宁市长江水利工程公司
被告:
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312025
一、解除原告咸宁市长江水利工程公司与被告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2年签订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咸宁市长江水利工程公司工程款1312025元。 本案诉讼费16608元由被告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608元。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咸宁市金穗支行,账号:17×××50。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2年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否则按自动放弃执行申请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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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9
8
合同纠纷
(2019)鄂12民终326号
上诉人
-
66829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580.30元,由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39692元;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888.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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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9
其他
(2018)鄂1222执保5号
被执行人
-
--
本院(2018)鄂1222民初449-1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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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10
合同纠纷
(2018)鄂1222民初904号
原告
原告:
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20000
准许原告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湖北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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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5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其他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24
2
合同纠纷
--
其他
-
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3-06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