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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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川0681执437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民初28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执行条件成就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0-06-12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9)川0681民初2872号 | 原告 | 原告: 广汉市川耀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76956.2 | 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广汉市川耀商贸有限公司南昌路加油站货款38478.1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8478.1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81元,由被告Z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