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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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物权保护纠纷
(2019)内2201民初4240号
原告
原告:
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被告:
C某某
12000
驳回原告乌兰浩特市教育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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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2
2
其他
(2019)内2201行审24号
被执行人
-
158905.12
准予强制执行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兴人防易建费征字[2018]第12号兴安盟人民防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征收决定,被执行人乌兰浩特市教育局向申请执行人兴安盟人民防空办公室缴纳易地建设费158905.125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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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4
3
合同纠纷
(2019)内22民终304号
上诉人
-
5891429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3040元,由上诉人乌兰浩特市教育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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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0
4
其他
(2018)内2201民初4693号
被告
原告:
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4239790
一、被告乌兰浩特市教育局给付原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239790.00元,并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此款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科右前旗鹏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40.00元,由被告乌兰浩特市教育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则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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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0
5
承揽合同纠纷
(2018)京01民辖终807号
上诉人
-
--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4民初334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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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6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内2201民初3636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254000
一、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息2540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55.00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兴安盟分行兴安支行的账户(账号:×××)全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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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8)内2201民初3638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M某某,内蒙古鑫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290160
一、被告M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息290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26.00元,由被告M某某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兴安盟分行兴安支行的账户(账号:×××)全额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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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2)内2201民初3617号
被告
原告:
乌兰浩特市春城服装厂
被告:
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08-01
2
买卖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兴安盟平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乌兰浩特市教育局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2022-05-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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