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注销 华中
张振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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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深圳二路9-16-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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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宜西税)许受字〔2019〕第(71623)号
新标准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单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文六联无金额限制版)十万元的最高开票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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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2099-12-31
宜昌市西陵区税务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0)鄂0502民初1250号
被告
原告:
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7550000
一、被告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开具金额为755万元的发票。 二、驳回原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原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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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2
--
(2018)鄂0502执73号之一
申请人
-
--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5民终16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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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3
--
(2018)鄂民申760号
被申请人
-
--
驳回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2018-04-19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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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1675号
被上诉人
-
1085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65元(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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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0
5
--
(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36号
原告
原告:
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被告:
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204697.09
一、被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工程款2204697.09元及利息(以1425401.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71738.23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9月27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755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3月20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38元(按照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69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2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为19569元,由原告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负担995元,被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8574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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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4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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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西陵民初字第01736号
原告
原告:
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被告:
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2292322.09
冻结被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292322.09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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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3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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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619号
原告
原告:
武汉惠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
被告:
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被告宜昌市易中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分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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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2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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