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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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当事人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的行为;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 罚款2.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588万元 | 20000 | 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1-04-20 | 莆市监处〔2021〕2039号 |
序号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履行情况 | 立案文号 | 立案日期 | 执行依据文号 | 执行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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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2)闽0304执2150号 | 2022-05-24 | (2020)闽0304民初5040号、(2022)闽03民终578号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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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闽0302执恢464号 | 被执行人 | - | -- | 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莆田市智涵国货精品有限公司、C某某、X某某、C某某、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X某某、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福建奥帝斯服饰有限公司、X某某、莆田市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C某某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执行 ...更多 | 2022-03-22 |
2 | 合同纠纷 | (2020)闽0304民初5040号 | 被告 | 被告: 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 | 2228477.56 | 一、解除H某某、H某某与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之间就莆田市荔城区××路××大厦××室××层房产的租赁关系;
二、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向H某某、H某某承租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路××大厦××室××层的房屋腾空交还给H某某、H某某;
三、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H某某、H某某尚欠的租金977.5590元;
四、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H某某、H某某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搬离之日止按年租金222.75万元标准计算的占有使用费;
五、驳回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80229元,由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150元,由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1-05 |
3 | 合同纠纷 | (2019)闽03民终3264号 | 被告 | - | -- | 本案按上诉人X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12-17 |
4 | 合同纠纷 | (2019)闽0302民初364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 被告: 莆田市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奥帝斯服饰有限公司,莆田市智涵国货精品有限公司,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陈慧琳,蔡文富,许春生,X某某,X某某,C某某 | 104810000 | 一、莆田市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编号35010120170006903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莆田市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7810000元及该款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编号35010120180003839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三、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奥帝斯服饰有限公司、莆田市智涵国货精品有限公司、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C某某对莆田市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35100520170008202)项下所有债务在债权最高余额9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2190元,由莆田市九龙谷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福建奥帝斯服饰有限公司、莆田市智涵国货精品有限公司、厦门丰能集团有限公司、C某某、C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C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7-12 |
5 | 合同纠纷 | (2019)闽0302民初365号之九 | 被申请人 | - | --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国货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莆田双星鞋业有限公司、C某某、Q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的财产,查封、冻结的数额以人民币xx元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5-13 |
6 | 合同纠纷 | (2019)闽0302民初365号之十二 | 被申请人 | - | --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国货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莆田双星鞋业有限公司、C某某、Q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的财产,查封、冻结的数额以人民币xx元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5-13 |
7 | 合同纠纷 | (2019)闽0302民初365号之七 | 被申请人 | - | --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国货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莆田双星鞋业有限公司、C某某、Q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的财产,查封、冻结的数额以人民币xx元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5-13 |
8 | 合同纠纷 | (2019)闽0302民初365号之十一 | 被申请人 | - | --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国货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莆田双星鞋业有限公司、C某某、Q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的财产,查封、冻结的数额以人民币xx元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5-13 |
9 | 合同纠纷 | (2019)闽0302民初365号之十 | 被申请人 | - | --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国货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莆田双星鞋业有限公司、C某某、Q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的财产,查封、冻结的数额以人民币xx元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5-13 |
10 | 合同纠纷 | (2019)闽0302民初365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 |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国货精品商贸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星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福建莆田双星鞋业有限公司、C某某、Q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L某某、L某某、C某某、C某某的财产,查封、冻结的数额以人民币xx元为限。
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续行查封、冻结的,本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19-05-13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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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 |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3-24 | |
2 |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2-07 | |
3 | 裁判文书 | 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25 |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Z某某,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7-29 |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4-01 | |
6 | 更正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Z某某,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19 | |
7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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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莆田市国货商业集团公司,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1-11-01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H某某 被告: 莆田步行街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国贸商业集团公司,Z某某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3-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