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张洪奎
912312001311993208
1707.6万元人民币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木材街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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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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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01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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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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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1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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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绥化市北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1)黑12民辖终51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1-12-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21)黑1202民初726号
申请人
-
450000
对被申请人华鹤集团华鹤家俱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2300××××6794)的存款45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申请人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已 预交。 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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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0
3
合同纠纷
(2019)黑1202民初3518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
被告:
C某某
20000
一、被告C某某给付原告黑龙江绥化复合板厂租赁费10000元;此款于2021年1月15日前给付5000元,于2021年5月15日前给付5000元。 二、被告C某某将租赁期间放在原告黑龙江绥化复合板厂厂房内的所有设备于2021年3月15日前一次性搬出。 三、此事就此一次性了结,原被告从此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253元,由原告黑龙江绥化复合板厂负担627元,被告C某某负担626元。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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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4
其他
(2016)黑12民终第874号
被上诉人
-
13745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49.0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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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7
5
其他
(2016)黑1202民初1179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
被告:
Z某某
137480.05
一、被告Z某某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款137,480.0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26.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负担1,676.00元,被告Z某某负担3,0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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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1
6
其他
(2016)黑12民终263号
被上诉人
-
--
一、撤销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5)绥北商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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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9
7
其他
(2015)绥北商初字第12号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
被告:
Z某某
137480.05
一、被告Z某某给付原告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承包费137,480.0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6.0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负担1,676.00元,被告Z某某负担3,0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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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7
8
买卖合同纠纷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390号
被上诉人
-
21133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47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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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4-19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9-26
2
合同纠纷
--
原告
原告:
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
被告:
Z某某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2016-05-27
3
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黑龙江省绥化复合板厂
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6-04-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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