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正常 西南
赵元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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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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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47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55

被执行人 2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8851227
(2024)川1923执恢441号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4-05-11
2
321316
(2024)川1921执594号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3-18

裁判文书 4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川1921民初3634号
被告
原告:
T某某
被告:
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通江县高明新区城西村村民委员会,通江县高明新区城西村第七村民小组
117789.29
一、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医疗费、残疾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17789.29元; 二、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T某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 三、驳回原告T某某要求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城西村村民委员会、通江县高明新区城西村第七村民小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8元,由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3000元,原告T某某负担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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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25
2
合同纠纷
(2022)川1921执保31号
其他
-
--
对被保全人Z某某、Y某某位于通江县(城市广场)玖栋9-130号建筑面积54.44平方米营业用房查封。 以上财产查封期间交由被保全人Z某某、Y某某管理、使用,但不得对查封财产损毁、转让、买卖、抵押、赠与及设置其他权利负担,申请保全人负责监管。 对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限届满,权利人申请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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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3
合同纠纷
(2022)川1921民初186号
被告
被告:
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321316
一、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通江华源夏丰投资有限公司借款321316元。 二、驳回原告通江华源夏丰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25元,由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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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6
4
合同纠纷
(2021)川1921民初54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240800.16
一、被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X某某于2015年3月10日签订的《雨污排水工程施工协议书》和于2015年8月20日签订的《雨污排水工程施工补充协议》无效; 二、被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工程款1116700.08元; 三、被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为:以1116700.08元为基数,从2021年2月1日按年利率3.85%开始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四、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在欠付被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19950元,被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4850元;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7400元,由原告X某某负担4933元,被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74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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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5
合同纠纷
(2020)川0107执5248号
其他
-
--
--
2020-12-16
6
其他
(2020)川1921执1879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川1921执1879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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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7
其他
(2020)川1921执1880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川1921执1880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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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8
其他
(2020)川1921执1878号
被执行人
-
--
终结(2020)川1921执1878号案件的执行。 如申请人再次申请执行,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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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9
合同纠纷
(2020)川1921民初2915号
第三人
原告:
S某某,C某某
被告:
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51520.54
一、被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C某某下欠工程款251520.54元; 二、驳回原告S某某、C某某对第三人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成都玉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S某某、C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由原告S某某、C某某负担13300元,被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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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5
10
合同纠纷
(2020)川19民初64号
被告
原告:
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23567321.67
一、由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3567321.67元及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按年利率4.75%计算资金利息,方式:以本金61879014元从2016年9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12日止,以本金60879014元从2016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5日止,以本金59879014元从2016年12月6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19日止,以本金49879014元从2017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17年1月22日止,以本金40879014元从2017年1月23日起计算至2017年5月27日止,以本金39879014元从2017年5月28日起计算至2017年9月3日止,以本金37879014元从2017年9月4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18日止,以本金36922221.67元从2017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7年12月28日止,以本金34922221.67元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2018年2月13日止,以本金30406321.67元从2018年2月14日起计算至2018年8月31日止,以本金29406321.67元从2018年9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2日止,以本金27556321.67元从2019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止,以本金24556321.67元从2019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1月22日止,以本金23567321.67元从2020年1月23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782元,由原告安徽省天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被告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2007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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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四川中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5-11

开庭公告 55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川1921民初16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D某某
被告:
成都市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6-12
2
--
(2024)川1921民初16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D某某
被告:
成都市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6-12
3
--
(2024)川1921民初16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D某某
被告:
成都市环投环境服务有限公司,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6-12
4
--
(2024)川1921民初653号
其他
原告:
J某某,X某某
被告:
Z某某,通江欣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卿润商贸有限公司,G某某,C某某,四川博正投资有限公司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6-11
5
--
(2024)川1921民初653号
其他
原告:
J某某,X某某
被告:
Z某某,通江欣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卿润商贸有限公司,G某某,C某某,四川博正投资有限公司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6-11
6
--
(2024)川1921民初653号
其他
原告:
J某某,X某某
被告:
Z某某,通江欣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卿润商贸有限公司,G某某,C某某,四川博正投资有限公司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6-11
7
--
(2024)川1921民初653号
其他
原告:
J某某,X某某
被告:
Z某某,通江欣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卿润商贸有限公司,G某某,C某某,四川博正投资有限公司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6-11
8
--
(2024)川1921民初653号
其他
原告:
J某某,X某某
被告:
Z某某,通江欣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卿润商贸有限公司,G某某,C某某,四川博正投资有限公司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6-11
9
--
(2024)川1921民初653号
其他
原告:
J某某,X某某
被告:
Z某某,通江欣城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卿润商贸有限公司,G某某,C某某,四川博正投资有限公司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6-11
10
--
(2024)川1921民初1662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D某某
被告:
通江县高明新区管理委员会
通江县人民法院
2024-05-2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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