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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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闽0582执5072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8-16 |
2 | 其他 | (2017)闽0582执5072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8-08-16 |
3 | 其他 | (2017)闽0582民初2319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省森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714300 | 1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森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14300元及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驳回原告福建省森工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43元,减半收取计5471.5元,由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