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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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用益物权纠纷 | (2021)粤01民终20537号 | 被上诉人 | - | -- | 一、维持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617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617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改判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0)粤0191民初1617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02年4月25日起至2007年12月5日止、以230万元为本金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23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49506元,由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负担12667.5元,由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负担3683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747元,由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负担14873.5元,由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负担1487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11-24 |
2 | 其他 | (2021)粤0115民初5503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支付2010年、2013年至2020年综合管理费共378051.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392.49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算,29809.7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算,29809.73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算,29809.7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算,31301.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算,31301.92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算,31301.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算,166324.2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5日起算,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息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52元,由被告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0-25 |
3 | 用益物权纠纷 | (2020)粤0191民初16179号 | 被告 | 原告: 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 | 2300000 | 一、解除原告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分别于2002年4月23日、2002年5月3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
二、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购地款230万元给原告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
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利息损失(损失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02年4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26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30万元本金,自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驳回原告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506元,由原告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负担25335元,由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负担24171元。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广州市福万田新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5-18 |
4 | 合同纠纷 | (2020)粤0115执恢181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粤0115执恢181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0-11-04 |
5 | 合同纠纷 | (2019)粤0113执恢927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 2020-02-05 |
6 | 其他 | (2019)粤0113执异280号 | 被执行人 | - | -- | 本院(2007)番法执字第3075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变更为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页无正文) ...更多 | 2019-05-17 |
7 | 合同纠纷 |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45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 被告: 番禺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番禺万兴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香港金风国际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 1850000 | 一、被告番禺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清偿贷款本金人民币185万元及至清偿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至2003年6月23日止为1139347.97元,从2003年6月24日起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番禺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特别清算,以清算财产清偿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三、被告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765元由被告番禺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被告番禺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番禺万兴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香港金风国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06-09-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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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地方法院公告 | 借款合同纠纷 |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 |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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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2021)粤01民终20537号 | 被上诉人 | -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09 | |
2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2021)粤0115民初5503号 | 原告 | 原告: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 被告: 广州市番禺海王化工有限公司 |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
3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2020)粤0191民初16179号 | 被告 | 原告: JIALINGCHEMICAL(H.K.)LIMITED(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 |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 |
4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2020)粤0191民初16179号 | 被告 | 原告: JIALINGCHEMICAL(H.K.)LIMITED(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 | 广州市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 2021-01-04 | |
5 |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 (2020)粤0191民初16179号 | 被告 | 原告: JIALINGCHEMICAL(H.K.)LIMITED(嘉利化工(香港)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人民政府 | 广州市南沙区(自贸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
6 | 借款合同纠纷 |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0045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 被告: 番禺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香港金风国际有限公司,番禺万兴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6-07-27 | |
7 | 借款合同纠纷 |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0045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 被告: 番禺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香港金风国际有限公司,番禺万兴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5-12-15 | |
8 | 借款合同纠纷 | (2005)穗中法民三初字第00455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番禺支行 被告: 番禺万兴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工业总公司,香港金风国际有限公司,番禺万兴隆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05-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