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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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冀0626民初2157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7975000 | 一、被告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保定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服务费7975000元;
二、驳回原告保定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6613元,由原告保定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38元,由被告定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担332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3-18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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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冀0626民初2157号 | 原告 | 原告: 保定广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定兴县人民法院 | 2021-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