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
周志强
91370923494358888W
1003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平湖路建设大厦十楼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9项招标公告土地交易20项;拟建项目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0

    供应商 26

  • 商机线索

    商机线索

    土地交易 2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18

    中标 0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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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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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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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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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违法建设
其他
责令十五日内拆除,罚款8839.6元
8840
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05-26
东综行处字〔2022〕第1-026号
2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3月起在县城区香山街以北高级中学以南建设香山书苑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建设1#、2#两栋楼均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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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9745.1元(贰万玖仟柒佰肆拾伍圆壹角)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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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45
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08-24
东综行处字〔2020〕第1-088号
3
经查实,当事人于2018年3月起在县城区香山街以北,高级中学以南建设香山书苑棚户区改造项目,施工建设1#、2#两栋楼,均为框架剪力墙结构。该项目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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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我局责令当事人补办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并对当事人处罚款29745.1元(贰万玖仟柒佰肆拾伍圆壹角),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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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45
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08-24
东综行处字〔2020〕第1-088
4
当事人在县城区宿昌路与府后街交叉口西南处开发建设的利民大厦项目中将生活污水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造成龙泉水街宝地城市广场段水系污染,且未取得《污水接入市政管网许可证》擅自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市政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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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万元(陆万圆),上缴国库。
60000
东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9-07-08
东管行处字〔2019〕第3-010号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鲁0923执2938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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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9
2
合同纠纷
(2022)鲁0923民初1075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
被告:
Y某某,D某某,东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
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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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3
3
合同纠纷
(2021)鲁0923执1895号之一
申请人
-
221554.7
冻结被执行人Y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1554.7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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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4
其他
(2016)鲁0923民初434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L某某
237650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37650元; 二、被告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东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32元,由被告L某某、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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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5
其他
(2016)鲁0923民初436号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东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L某某
209824
一、被告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劳务工资209824元; 二、被告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东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24元,由被告L某某、东平县昌宏房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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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4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
被告:
Y某某,D某某,东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东平县人民法院
2022-04-13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鲁0923民初2619号
被告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县支行
被告:
W某某,Y某某,东平县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东平县人民法院
2020-08-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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