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保险纠纷 | (2017)晋10民终1289号 | 被告 | - | 100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平安寿险山西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5-26 |
2 | 保险纠纷 | (2016)晋1081民初872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侯马营销服务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 15600 | 一、被告平安寿险山西分公司在住院日额07(516)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2000元,在住院费用A(507)保险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5800元,共计赔付原告78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被告平安寿险山西分公司负担500元,原告承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