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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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鲁0105民初5640号 | 原告 | 原告: 济南登盈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48230 | 一、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登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115元;
二、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登盈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损失,以2411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95倍计付;
三、驳回原告济南登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1元,由原告负担11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19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6-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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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鲁0105民初5640号 | 原告 | 原告: 济南登盈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